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容易出现问题的几个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鉴定对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影响很大,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软件著作权鉴定在案件中都能起到积极有效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虽然有软件著作权鉴定,但是并没有实现软件著作权人想要的结果,究其原因就在于忽视了软件著作权鉴定容易出现问题的几个点:
1、软件著作权鉴定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之一: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如果应当属于上述不予受理的情况,而鉴定机构作出了软件著作权鉴定,这样的鉴定意见根本就起不到证明的作用。
2、软件著作权鉴定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之二:软件著作权终止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软件著作权终止鉴定与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已经受理,如果一个软件著作权鉴定已经受理,已经开始了鉴定程序,但发现应该不予受理的情况,适用了软件著作权终止鉴定;如果在受理时发行属于不应该受理的情况,就适用不予受理。
3、软件著作权鉴定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之三: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的资质。具体而言,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软件著作权鉴定虽然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作用重大,但是软件著作权鉴定必须注意以上几个事项,哪些属于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应当终止的情况,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必须哪些相关资质。这些事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软件著作权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被采信。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10年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经验,深圳最早的专业化律师团队,数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件处理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条龙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