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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确认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确认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保护,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打击,首先必须明确有合法的软件著作权权利基础,否则就谈不上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也谈不上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那么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来证明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呢?

  1、体现软件著作权权利基础之一:是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这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的前提
  即使控告人的软件代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控告人是否具有软件著作权,能否提起“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控告,也是要审核的证据方面。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围绕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来源问题。主要审核是否是软件著作权人本人原创的、或者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出版专有权、或者根据与作者达成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的依法复制作品的权利、或者根据委托合同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著作权、以及根据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著作权。控告人享有软件著作权是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刑事控告的前提和基础。

  2、体现软件著作权权利基础之二:软件著作权在法定的保护期内,这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的基础
  如果控告人的软件代码符合作品的要求,也享有软件著作权,但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时,需要注意该软件著作权是否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只有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立案,才有意义。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50年,超过法定保护期的软件代码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3、体现软件著作权权利基础之三:是否属于作品,这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作品,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属于著作权的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所以,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立案追诉时,应该考虑软件代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时,前提需确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所应当的权利基础,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主要从以上三个方面: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法定的保护期、属于作品的范畴,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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