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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向来是技术开发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应当如何去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法律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1、一般而言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6、继受取得的软件。继受权利人因实际存在的继承、赠与、转让或依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而取得著作权等事实成为继受软件著作权人。上述事实是“继受取得”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依法继受的事实,继受软件著作权人将不会得到承认。

  7、计算机辅助开发的软件。其指计算机用户通过与带有程序的计算机系统交互作用而开发的软件。 计算机辅助开发所完成的软件属于人的智力劳动的成果,毫无疑问应当承认其著作权。

  随着计算机辅助开发功能逐渐强大,用户可以通过具有辅助开发功能的计算机,方便地开发出新软件。但是,并非所有的由计算机辅助开发的软件用户都能享有著权,只有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享有著权。这就使得确认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①、用户享有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如果用户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起到了智力创造的主要作用,而计算机系统一直于辅助的地位,仅仅是机械的辅助作用,例如,存贮设备、打印设备等,那么,该计算机用户作为该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的真正开发者应当享有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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