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办案手记 >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专家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如何认定

办案手记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 集成电路办案手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专家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如何认定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专家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如何认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如何解决办案过程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困扰司法机关的问题,同时也是律师工作的最大难点之一。

  “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它不需要登记或认证,只要作者创作完成即取得。要求中小软件企业都进行著作权登记是比较困难的,刑法不能对权利人要求过高。”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委员会副主席云轩说。

  北大方正集团审计法务部总经理胡曾铮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一般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证明予以认定。考虑到“软件类著作权”不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目前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明确软件著作权的认证机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信誉度高的软件行业协会出具认证文书及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目前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版权管理局,版权管理局没有职责去鉴定涉案软件作品与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或者是否获得过著作权人的授权等问题。”中国软件联盟副理事长邹忭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则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表明计算机软件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性的意见,并不是认定刑事案件中专门问题的唯一依据。在其他证据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需再委托鉴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鉴定结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实质上肯定了行政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但是,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进行证据审查,在鉴定意见表述不明或者与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情况下,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核实意见作出的依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所为您提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擅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