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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区分“计算机司法鉴定”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区分“计算机司法鉴定”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软件著作权鉴定中,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误区,就是将“计算机司法鉴定”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混淆,以为只要具有“计算机司法鉴定”就可以进行与软件代码有关的所有有关的鉴定,但事实并非如此。正是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导致司法实践中,不仅是当事人、公检法、律师,也经常委托只具有“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机构,进行与软件著作权有关的鉴定。本文就是针对这个误解,强调为什么要区分“计算机司法鉴定”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应该怎么区分。

  1、在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软件著作权鉴定包含哪些内容?
  软件著作权鉴定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是我们在处理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需要用到的,这里我们仅谈及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我们需要软件著作权鉴定提供哪些内容?
  核心部分在于通过软件著作权鉴定,比较权利人的代码与侵权人的代码之间是否存在复制关系,相同代码所占比例如何?

  2、“计算机司法鉴定”是针对什么范围作出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是: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可见,“计算机司法鉴定”并不涉及到比较代码之间是否存在复制关系、相同代码所占比例如何的问题。

  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针对什么范围作出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明确提到“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可见,代码之间是否存在复制关系、相同代码所占比例,是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围。

  4、怎么判断一个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既然已经知道“计算机司法鉴定”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委托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应当怎么判断一个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判断一个机构是具有“计算机司法鉴定”还是“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从该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就可以看出,在营业范围中有明确注明可进行鉴定的范围。换句话说,根据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鉴定范围就可以直观判断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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