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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两种类型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两种类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第一种:软件著作权侵权之雇员侵权

  1、雇员私自转让开发产品和技术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结论,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将软件开发人员运用单位给予的各种物质技术条件和在为单位进行软件开发中所获得的各种所预见的结果或经验从为其他单位开发相类似的软件或者软件中某些相似功能的特定技术中区分出来,所以雇员可私下转让或利用单位的各种物质技术条件从事非职务工作。

  2、雇员另谋高就或自当雇主 由于高水平的软件开发人员可以很方便地另谋高就,或利用所掌握的软件开发技术和开发工具自行开办实体,把属于原单位的软件产品带走并改头换面进行发表或利用原单位的技术开发新的软件,从而对原单位造成侵权。

  3、雇员在软件开发中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侵权软件产品和相关软件开发技术是非 常容易进行复制和重新编辑的,雇员在开发中所需的一些应用往往会直接引用其他类似软件的功能模块或设计思想,造成对其他单位的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第二种:软件著作权侵权之单位侵权

  1、单位使用盗版软件

  2、合作开发单位之间的侵权 合作开发单位在某种软件的开发上利用不同的专业知识进行合作开发,但由于合作单位在开发软件时往往对各自提供的技术和各自开发的部分分割不明确,在开发产品所得到的技术成果被各自加以利用并生产其他相类似的产品,造成对合作开发单位的侵权。

  3、被委托开发单位的侵权虽然委托单位在委托软件商进行开发时都会在协议中明 引著作权归委托单位,但在实际开发中被委托单位在完成软件开发过程中可以完全掌握全套的技术资料、软件开发的各阶段产品,以及委托单位所提供的相关技术,很难保证发商在今后的开发工作中不把在委托开发中所得到的技术成果或相关技术资料用于第三方,或形成自己版权的软件产品进行销售。

      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经济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经验,在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的法定性的时候,就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就要弄清该行为是否触犯了某一方面的经济法规禁止性规定;其二需要进一步确认该行为是否为刑事立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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