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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保护软件著作权方法及诉讼策略(2)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二,调查侵权行为是否给侵权人带来了违法所得;如有,尽可能收集证据并予以说明,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的证据保全,主要包括在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期间的销售资料与财务会计报表等。 2.收集、整理证据 (1)收集、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2)根据诉讼需要,补充收集当事人未能提供的证据。 (3)本着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于可以收集到的关键证据,应当接洽并提议当事人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封存证据并出具诉前证据保全公证书。一般而言,该等关键证据主要是将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中的软件应用程序固定在硬件设备、电子软盘或者其他某种有形物体上等。 (4)当事人不能提供且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难度大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般而言,该等证据主要是将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中的软件应用程序固定在硬件设备、电子软盘或者其他某种有形物体上,以及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期间的销售资料与财务会计报表等。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3.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方位分析,与当事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一致意见起草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个过程中,有必要充分考虑软件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复杂程度和可能出现,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环节: (1)起诉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2)起诉书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明确、简练地阐述事实和理由; (3)提交且只提交起诉必要或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证据。 (二)开庭前的工作 1.软件侵权纠纷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详实和证明力,开庭前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判断,为法庭调查作好充分准备。 (1)根据对案件情况的深入了解,进一步挖掘和收集证据。 (2)对与软件技术相关证据的审慎处理: 第一,要求当事人或其委托相关专家详细说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独立开发过程、独创性、固定形态、完成时间。 第二,要求当事人或其委托相关专家从完全技术角度对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和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软件进行分析、比较,分别列举差异性和共同点(包括共同错误)。 第三,应当收集和整理当事人的技术背景资料,及其争议指向的软件开发背景资料。 第四,就以上技术论证结果,应当进行充分的法律分析、论证。

  (3)结合案情,针对证据的不同证明对象出具证据清单。 (4)应当根据证据及证据的取得渠道和方式,认真分析证据证明力,确定举证策略,研究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行性。 (5)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有步骤、完整地提交补充证据。 2.代理意见的拟订 (1)代理意见应当紧紧围绕诉讼请求展开。 (2)拟订代理意见应当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共同商讨,达成共识。 (3)深入分析侵权人的答辩主张(如有)及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有目的地补充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不断充实代理意见。 (4)代理意见也可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答辩重点展开。一般来说,软件著作权合法性、权属问题、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的存在是对方当事人抗辩的重点。 (三)庭审及其各阶段的处理方法 1.笔者认为,只要不确实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软件侵权诉讼的公开审理能够得到新闻媒体的关注和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更有利于权利人依法维权。 2.法庭调查阶段 (1)抓住案件的焦点问题,按照证明对象的逻辑顺序和重要程度,逐一举证,说明证明对象,客观展示证据的证明力。(2)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并做好软件程序的当庭演示,最好能够以比较通俗的语言向合议庭说明软件的运行环境、技术支持及应用功能。 (3)当事人应当以比较通俗的语言对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和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软件进行分析、比较,分别列举差异性和共同点(包括共同错误)。 (4)对难以以一般分析、比较说明的技术问题,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监督鉴定人员组成与鉴定程序的公正性。 3.辩论阶段 (1)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完整表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的重要部分;时间许可的话,可以分别列举支持主张成立的相关证据。 (2)结合侵权人的答辩,重点说明对当事人依法享有软件的著作权和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时间许可的话,可以分别列举支持主张成立的相关证据。 (3)联系软件业发展的一般状况,结合案情,充分批判软件侵权的行为后果和社会危害,以及权利人的损害状况。 (4)根据本案的事实与理由,从法律角度阐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4.最后陈述 (1)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简明扼要地表述侵权行为的存在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软件侵权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查找“权利”的瑕疵或“权利人”享有该项著作权的瑕疵,进而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或“权利人”不享有该项著作权来抗辩,以“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反向逻辑来推定侵权行为的不存在。由此,对涉及到软件著作权的存在与权属问题,必须予以充分重视,提前做好证据上的准备,尤其是软件的独立开发过程和独创性,在代理词中应结合证据一一阐述、论证。 (3)注意对侵权行为的描述及其与侵权后果之间因果联系的论证 在软件侵权纠纷中,对侵权行为的描述及其与侵权后果之间因果联系的论证可以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对方当事人确实对“某一软件”行使了权利;二是,对方当事人对“某一软件”行使的没有合法依据;三是,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某一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我方当事人;四是,结论——对方当事人对“某一软件”行使权利的行为侵害了我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软件著作权。 (4)正确把握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如何确定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十分敏感,既要避免当事人无穷期望而扩大赔偿请求,承担过高的诉讼成本;也不能为节省诉讼成本而降低合法利益的请求权。笔者以为,在确定侵权赔偿时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赔偿是对损失的赔偿。即在能够计算出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提出赔偿请求,当然,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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