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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版权侵权认定的特殊情况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版权侵权认定的特殊情况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技术的进步和电子产品的推广,使得软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应用,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影响到软件产品保护的复杂化。在一些特殊的领域,软件版权的侵权问题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所以,有必要对特殊情况下软件版权的侵权认定作以分析。

  (一)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情况下的侵权认定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是指一种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复制和翻译,从而使其编码和结构可被观察和分析的方法. 我国所设立的计算机软件的单独立法,既保护软件的形式,又保护软件的内容.而若保护内容,则一喇也仿制、而没有创新则是侵权的。当然,技术发展的一个自然法则是:技术是在已有的基础上通过对其不断进行改进和提高而发展的,第一个发明者,以及而后对该技术不断做出改进的州门,都应予以奖励。但是,他们不应阻碍他人 对其做出进一步的改进。历史告诉人们,科学技术的任何进步都离不开对已有成果的借鉴,软件技术是正处在迅速发展中的一门新兴技术,尤其需要及时地交流最新成就,以促进其更快地成熟起来,使之为人类社会的进步服务.因此,在还原之后的软件的思想原理基础上开发出具有创造性的软件是允许的,而如果参照还原之后的软件的思想原理,并采用与之相同或相似的思想原理开发出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软件,则构成侵权。

  (二)软件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时的侵权认定

  技术措施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而作为一种新的权利保护手段写进版权法中的,因此,可以把其定义为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接触或使用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技术措施旨在防止软件侵权及其非法使用,以此来保护版权人的私有产权,体现了在新技术条件下版权财产权的强化趋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保护权利人对‘版权管酬言息”和“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定.价饭权条约》第n条规定:缔约方应当针对破坏有效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这些技术性措施是版权人在事关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赋予的权利时采取的,用以限制对于作品进行的未经有关版权人授权或法律允许的行为。如果以破坏软件版权人的技术措施,不论其是否进而侵犯软件版权,都将认定为软件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经济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经验,在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的法定性的时候,就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就要弄清该行为是否触犯了某一方面的经济法规禁止性规定;其二需要进一步确认该行为是否为刑事立法所禁止。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所为您提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擅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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