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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三大建议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三大建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对软件著作权保护只限于著作权是远远不够的,既然采取单行法规予以特别保护,在立法上未尝不可将软件所涉及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纳入统一单行法规,以实现对软件这一新型智力成果的全方位保护。

  (二)司法实践中,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司法救济因人的素质原因存在较多缺憾,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和律师在办理软件保护案件中都突显了司法队伍素质与软件开发等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差距,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能否成立专门的软件保护专题小组,会同相关司法部门和学术研究机构,就“软件技术与法律保护”这个专题采取集中培训、联席会议、较大范围座谈等方式,力邀软件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和法律专家同步指导,加强软件技术基础知识的学习和知识产权理论的交流,以提高包括律师在内的司法队伍有关软件保护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法律素养。

  (三)结合当前日新月异的软件技术进步,发动软件开发者和软件著作权人的积极性,由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牵头,与司法部门、IT业界共同发起“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论坛”,每年召开一次,从软件技术发展、知识产权理论动态、立法与司法保护等方面进行广泛研讨和交流,突出软件保护的特殊性和新颖性,以适应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动态需求。

        何为造成“重大损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著名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未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所为您提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擅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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