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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管辖问题新旧理论对比分析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管辖问题新旧理论对比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信息网络环境下,网络侵权在侵权行为方式、侵权发生结果等方面都对传统的侵权行为有所突破,首当其冲的是法院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结合信息网络侵权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以及出台之后,有关网络侵权案件法院管辖问题的理论进行归纳总结,供参考学习。

 一、传统管辖理论

  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以及法律规定是以地域、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的意志为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侵权案件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信息网络环境下,《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明显已经不能解决网络侵权案件法院管辖问题。

  二、信息网络环境下,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新理论

  针对传统管辖理论已经不能解决信息网络环境下法院管辖问题,关于管辖的新理论便应运而生。网络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异。一方面,网络侵权案件要考虑网络空间有前述特性;另一方面,网络只是一种工具、手段或新的方式,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上要与已有的审判实践相一致。在管辖问题上应做到共性和个性的统一。针对网络的特性,在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上,产生了一些新的理论。

  1、新主权理论

  新主权理论认为,网络的非中心化倾向表现在每个网络用户只服从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规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以技术手段、协议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并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来执行裁决。新主权理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形成一种全新的全球性市民社会,这种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自然被否定。

  2、管辖相对论

  管辖相对论认为,网络空间应当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南极一样,应以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管辖相对论和新主权理论相似,过分夸大了网络空间的自由度,社会发展需要网络空间客观、有序,依靠技术解决网络管辖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论

  该理论认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它在网络空间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且在一定时间内也具有性对的稳定性。网址受制于其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的管辖区域,是比较充分的关联因素。因此,网址应当成为新的管辖基础。

  4、取消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因素理论

  该理论认为,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性较弱,如果就扩大一国主权范围的角度来考虑,将网络中的行为直接解释进已有的规则是可以的,这是技术强国愿意采取的做法,但势必会造成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利于建立国际司法秩序。

        上述几种在网络背景下产生的新理论,由于过分强调网络的非中心化倾向,忽视了法律是适用具有地域性,即使在信息网络环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可能解决所有与信息网络侵权有关的案件,因为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并不是都发生在网络使用者之间,对于未使用信息网络的被侵权人,其权利维护如何凭借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又如何做出公正的裁决并保证执行。因此天玑知识产权律师认为,上述理论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更难以在实际司法实务中普及,不能依据上述理论来确定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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