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网络侵权案件管辖侵权行为地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使传统司法管辖权的基础受到了冲击,传统管辖理论虽然在信息网络时代对处理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一定的局限,但其理论精髓仍然具有生命力,因此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处理信息网络侵权案件,需要在传统管辖理论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变化。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其中所述的被告住所地比较容易理解和适用,关键在于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按照《民诉意见》的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域侵权结果发生地。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在分析确定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准确理解侵权行为的性质是确定管辖的基础
网络侵权管辖问题上,应当正确理解网络中经常出现的“复制”、“临时复制”、“超文本连接”、“订阅邮递列表”等行为的性质,这对正确掌握侵权行为地从而确定管辖权有重大意义。由于上述行为在认定上有一定的难度,甚至有一些是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但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复制”、“临时复制”、“超文本连接”、“订阅邮递列表”等行为发生地、行为结果发生地、行为损害后果发生地等多方面确认,从而寻找到与具体案件最佳、最紧密的联系点来确定管辖法院。
2、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权
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全球性特点,经常会出现涉外因素,涉及国外的被告,为了便于国内原告的诉讼,维护国家的主权,更好地依法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原告住所地法院应当有权管辖。国际上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主要有以下4种:
(1)属人管辖原则;
(2)属地管辖原则;
(3)协议管辖原则;
(4)专属管辖原则。
3、依据国际公约确定管辖法院
在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上,除了上述原则外,在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我国订立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对于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是维护我国主权、保护我国及我国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均依据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提出更有利于保护本国主权的管辖权原则。我国已经确立的法院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的情形包括:
(1)被告在境内居住的;
(2)诉讼标的物位于国内;
(3)国内原告对国外被告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
(4)国内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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