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改劣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存在被控侵权人将专利技术方案的某个技术特征进行省略或替换,导致其技术效果劣于专利技术方案的情形。对于这种变劣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司法实践曾经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分别是: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变劣的计划书方案明显是由于故意省略或者替换某个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权;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专利侵权判定应坚持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变劣的技术方案如果由于缺少专利技术方案的某个技术特征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对以上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2008)民提字第83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认为,人民法院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某专利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则应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因缺少某专利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不是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在该案中,因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因缺少专利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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