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作者来源不一,其阅历、思想认识、文化水准、专业技术、学术功力等也不同.表现为作品的水平参差不齐,难免有对作品需润色乃至修改、删节的情形,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此即图书出版者对作品的修改权。
修改权首先体现为编辑加工,即编辑人员对作品进行检査、修饰、修改以达到“齐”(文稿、图稿及附件齐全无缺)、“清”(文稿、图稿等缮写、描绘清晰,符合排印要求)、“定”(内容确定,以免发排后改动)的要求。加工过程必然要对作話进行修改、订正。编辑有权对来稿进行加工,以达到出版要求。订正、修改只限于事实性、文字性的方面,一般不能擅自对文章内容进行修改。编辑加工应按一定的规范去进行,例如有关拼写的国家标准,有关计量的国家标准。对于一些特殊的作品,出于格式统一等方面的要求,出版社往往规定不同的修改加工要求。
修改权其次体现为修改与删节。出版者对稿件内容进行修改与删节必须经作者许可,对作品内容的修改与删节不同于对事实、文字错误的订正,应当慎重。一般而言,能不改的就不改,一定要改的要慎重改,可改可不改的坚决不改。有些作品必须符合一定规范,编者可能在作者写作之前已经同作者约定。例如编写某个条目时,编者事先约定要有定义、概念、词源、时间、地点、代表人物、代表著作、代表观点、参考书目,如果作品中缺少某些内容,编者可退作者修改,也可在经作者许可情况下补充。如果超出了框架,编者也有权删改•对作品中内容表达不清、修辞不当、前后矛盾、重复之处编者也证修改、9H节,这一权利的行使涉及作品的表达形式,应慎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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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者对作品的修改权包括哪些內容?【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6-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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