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指作品使用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需要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有:
1、根据第23条的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根据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在报刊、期刊刊登后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根据第39条第3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根据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根据第43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符合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条件时,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是有范围限制的,这种限制既包括主体限制,也包括行为方式的限制,当某一个主体符合合理使用的主体要求时,如果要以法定方式以外的方式使用作品,仍然要经著作权人的合同授权。例如,教学科研单位仅在为教学、科研目的而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时才属合理使用,如果大量发行,必须取得著作极人的许可。一些业余大学大量复印教师的讲义提供给学生,并收取工本费,这种做法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又如,音像制作者只在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如果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外,法定许可仅限于对已爰表作品的使用,如果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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