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出版合同、改编合同、翻译合同、表演合同、影视制片合同、音像录制合同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合同。
1、出版合同
即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就出版著作权人的作品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出版者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地出版作品并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的约定将作品交付出版者出版。
2、改编合同
即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其作品予以改编而与改编者签订的协议。改编的形式通常是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本或电影剧本,戏剧剧本改编成连拜画,科学专著改编成科普读物等。改编合同一般还涉及改编后的作品使用问题。
3-翻译合同
即著作权人与翻译者之间签订的,关于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著作权人授权翻译者将其作品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翻译者则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在实践中,著作权人许可翻译并出版其作品,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翻译合同与出版合同合二为一的“翻译出版合同。“
4.表演合同
即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就表演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与著作权人达成的协议。通过表演合同,作者将作品中的表演权利转让或许可给表演者,而表演者则根据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或期限演出该作品。
5.影视制片合同
即电影、电视制作者与著作权人就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或电视片而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音像录制合同
即表演者与音像制作者就将表演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而达成的协议。录制作品的专用权利,是作品的一种专有复制权。作者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这一权利时,必须订立书面录制合同,他人得到作者的授权后,才能录制音像作品,同时录制者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合同
即表演者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就将表演者的表演制作成广播、电视节目而与著作权人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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