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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6-0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属于合同一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卮签订的一般规则,例如:要经过要约与承诺,当事人之间应当达扇合意,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手段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等等.这些问题,参见本套丛书的《合同法实务与案例评析》。本书介绍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特殊彼律柜题。
 

       1、使用者一方应当注意许可方有无正当的权利来源,并且在鑒订合同时要求对方作出权利瑕疵担保。

 
       著作权是无法在物理上实际占有的,因此无法像有体物那样梅据出租方或转让方对物的实际占有推定对方有所有权。买卖中,即使出卖人对物没有所有权,只要他的占有是合法的,并且买受人是善意,有偿地取得了出卖物,根据民法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不能适用于不动产的买卖),买受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而著作权的许可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因此,在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使用者可能面临以下困难:如果合同的一方是作者,使用者很难知道该作者有无剽窃或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时,一般釆取过错推定原则,只要使用了他人作品,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如合理使用)或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就推定为有过错。使用人必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
 

      (1)如果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方剽窃他人作品,被许可方对该作品进行了使用,被许可方要避免侵权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对许可方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理论上虽然有这样一条免责途径,但在实践中举证是很难的。


      (2)如果合同的一方是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使用方必须了解著作权人对他人作品进行演绎时,是否经过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侵权行为。同时.《著作枳法》还规定对演绎作品进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创作广播电视节目的,除应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还应当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此,在签订涉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使用者必须注意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有关权益,以免卷入侵权纠纷中。

 
       鉴于“权源的正当性”在著作权合同签订中的特殊意义,使用者要注意保留一些能够证明自己对于对方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的证据.在使用演绎作品时,使用者应当要求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交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或其他授权文件。此外,使用者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权利瑕疵担保”条款。所谓“权利瑕疵”,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上有第三人的权利附着。“权利瑕疵担保”条款即让许可方或转让方作出承诺,自己对作品拥有正当的权利,对作品的使用不会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发生侵犯第三人权利的结果,使用者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立法上采取“侧重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原则

       著作权人的缔约对象多为出版社、表演团体、音像制造商和电影商,后者的经济兵强将勇,有较强的谈判地位,往往还印制了标准格式合同,著作权人相对地处于弱者的地位。一旦缔约不慎,著作权人就廉价地处分了自己的权利,从而不利于鼓励创作,推动科学、文学、艺术的进步。因此,各国立法都对著作权合同的订立作出一些强制性规定,侧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亦不例外。
 
       3.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釆取书面形式为原则
 
       鉴于著作权的无形性和权源证明的重要性,合同的双方应当顾及到纠纷发生举证的便利,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口头合同是很难证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内容的.再加上立殺的精神侧重于著作权人的权葢,使用人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得到了某项权利上许可,法律即推定此项权利仍然归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人将因一时疏忽而背负极重的举证责任,一旦举证不利,则可能导致侵权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出版社、音像制造商等使用者都会与许可人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多数是前者已经起草好的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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