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我国的计算机立法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研究中引入对于相关财产犯罪的具体规定,对于国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进行研究与探讨,对于适应我国社会生活的部分可以进行借鉴,有利于加快我国计算机立法的快速发展。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相关犯罪最早记录也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研究很少。虽然随着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陆续出台了相关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但是现有法律规定在解决实务问题的时候依然显得有点捉襟见肘,究其原因是因为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律条文目前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受现实因素的影响,刑法界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因而可供参考的研究资料很少。
这种新型犯罪的内涵超出了传统财产犯罪的理论范畴,与此同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具有很大的价值,在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数据在理论上可以被归入传统的财产型犯罪范畴,但是还有一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则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如果以传统财产性犯罪的入罪标准来衡量,有些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是又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计算机系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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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难点是什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时间:2022-09-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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