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这两个公约是相互独立的,任何国家可选择其一加入或全部加入,由于《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水平相对较低,所以,在两个公约对作品的保护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其共同成员国应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另外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有关声明,原来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不得在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时退出《伯尔尼公约》.否则,不得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中享受《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
《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在权利主体、客体方面
《伯尔尼公约》很明确就是保护作者.《世界版权公约》对文学、科学及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其权利主体不仅是作者,还有其他著作权人。对于保护客体《世界版权公约》规定比较笼统,并未像《伯尔尼公约》那样详细列出受保护作品的种类,而只是指出,受保护的作品应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与雕塑作品。
2-在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方面
《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将“署名权”和“修改权”列入成员国必须保护的精神权利•《世界版权公约》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没有作明文规定.只是从某些条款中推断出,该公约对作者某些精神权利给予间接的承认。该公约保护的著作财产权是一个抽象的保护范围,大致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演绎权,不像《伯尔尼公约》那样具体明确地列出十项受保护的权利。《伯尔尼公约》对许多不同类型的作品分别列出最低限度保护期,对于作者而言,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世界版权公约》是针对一般作品的不同情况或在不同国家的计算方式而定,对于作者而言,其保-1护期不应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如果成员国对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品像保护艺术品一样给予保护,则对该作品提供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伯尔尼公约》规定为25年。
3.关于著作权标记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规定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公约第5条之2规定,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经过任何手续。《世界版权公约》釆取非自动保护原则,该公约第3条规定,成员国国民的任何作品以及在成员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首次发表时,每一份复制品上均要刊载著作权标记,即标有会著作权所有者姓名、首次岀版年份.标明的方式及位置足以使人注意到著作权的权利要求。这样,任何在国内法中要求履行任何手续的成员国,就必须视其为“已经履行了应有手续”,对该作品加以著作权保护。
4.追溯力方面
《伯尔尼公约》具有追溯力;《世界版权公约》第7条规定该公约不具有追溯力,成员国只须保护加入公约后创作的作品,而不必顾及加入公约前已经创作出来的作品。这是两个公约的主要区别之一。这一条将大大减少非成员国参加公约后承担的义务。
5-保留权问题
《伯尔尼公约》绐各成员国留下了较多的在国内法中作某些保留的余地,如公约第30条第1款、第33条第1款等,《世界版权公约》则不允许有任何保留,即它是绝对的最低保护标准。总之,《世界版权公约》只是在保护水平上略低于《伯尔尼公约》,两者并无实质性差别。所以许多国家既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又是《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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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是什么关系?【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6-0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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