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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的保护原则【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6-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1)TRIPS重申的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已经确立的原则。具体有:国民待遇原则、保障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的合理限制原则、著作权的地域性原则、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等。
 
       (2)TRIPS新提出的原则。
 
        ①最惠待遇原则。最惠待遇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世贸组织成员所提供给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公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者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之国民,不仅局限于向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所提供的优惠,还包括其向任何其他国家之国民所提供的.
 
        ②透明度原则。TRIPS第63条规定:
 
        各成员所实施的、与本协议内容(即知识产权之效力、范围、获得、执法及防止滥用)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如果在实践中无颁布的可能,则应以该国文字使公众能够获得,以使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一方成员的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与任何他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之间生效的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各种协议,也应予颁布。
 
       成员均应将该条第1款所指的法律及条例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便协助该理事会检査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该理事会应力图减轻各成员履行这一义务的负担。如果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关于建立接收上述法律及条例的共同登记机构的协商获得成功,则将有关法律及条例直接通知该理事会的义务可以决定撤销。该理事会还应就此考虑被要求提交的来源于《伯尔尼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3与符合本协议义务的通知所必需的措施。
 
       各成员均应有准备依照另一方成员的书面请求提供该条第一款中所指的一类信息.如果某一成员有理由相信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一特殊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或双边协议影响了其依照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书面请求获得或者请求对方通知该特殊司法判决、行政裁决或双边协议的足够详细的内容。
 
       如果披露有关秘密信息将妨害法律的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的公有或私有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则该条第1款至第3款均不要求成员披露该秘密信息。
 
       ③争端解决原贝L该原则允许成员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④承认知识产枳为私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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