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保护作品的范围
《世界版权公约》要求成员国应对文学、科学及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其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并列举了七类作品,即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绘画作品、雕刻作品和雕塑作品。在文字作品中,对法律条文、司法判决、公开场合的演讲、新闻报道等,成员国有权不予保护。此外,口述作品也未列入公约的保护范围。
2.权利主体
与《伯尔尼公约》相比,《世界版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要宽些,不仅包括作者还有其他版权所有者,如作者的原主、委托作品的委托人等。而《伯尔尼公约》仅规定保护作者。
3-权利内容
公约对精神权利未作强制性规定。在财产权利方面,公约要求成员国至少保护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翻译权,并可适用于受其保护的所有作品。
4.权利的保护期限
权利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出版前登记之日起计算保护期的,不得少于自首次出版日或岀版前登记日起25年;成员国对摄影作品或实用美术品作为艺术品给予保护的其期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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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苏州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5-3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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