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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作者的署名顺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苏州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5-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同享有,针对整部作品而言,即每一个合作者都是该作品的共同所有人。有关著作权行使,如发表、署名、稿酬等问题,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一致。但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合作作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论每个人的创作量的多少,创作的难易程度如何,只要是合作作者,都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著作权,包括如何行使署名权。所以,如作者之间就署名顺序有约定,可按作者之间的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作者以外的第三人未经许可,改变作者之间的署名顺序的,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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