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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时间:2020-03-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同享有,针对整部作品而言,即每一个合作者都是该作品的共同所有人。有关著作权行使,如发表、署名、稿酬等问题,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一致。但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
 
       由《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可以看出:合作作品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一类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类别不同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僞也不同。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者之一对自己创作的那部分可以单独另行使用,而不会影响合作作品的完整性和整体著作权的行使。与之相反的,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杖。如教材中的编、章,歌曲中的词和曲,都是可以单独使用的。但是合作作者在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构思和确定编写提纲、分工写作、相互审阅,最后由一两人统一定稿。由于思想观点的相互渗透,以致虽有写作分工,也无法确定哪一部分属于谁的创作。两人共同构思、共同讨论的内容,即使仅由其中一人执笔,另一人审定,这类作品也属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尽管是由合作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每个人对作品的贡献不可能是等同的,所以,在合作作者没有特殊协议的情况下,合作作品署名顺序通常是按贡献大小的顺序排列的。当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任何一方都有诉权。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得擅自行使或处理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的作者无权单方面地使用合作作品并许可(或转让)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单方面地获得报酬,否则,就是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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