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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作作品?

时间:2020-03-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作者应为数人,可以是两人以上的公民,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
 
        合作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作人为两人以上
 
       即使作品的署名为数人.但只要能够举证说明该作品确系一人独立创作.这种作品也只能是独创作品而非合作作品.相反.作品的署名为一人,但如果未署名者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参加了作品的创作,该作品就是合作作品,因为,确认是否为合作者,应以是否从事了创作作品的智力劳动为依据.而署名者为作者的判断是建立在“无相反证明”这个前提之上的。
 
        2-合作者有合作创作作品的合意
 
       即合作者必须明确地对创作出的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达成合意・或者从其行为中能推定岀他们是以对最后完成的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而进行合作的。也就是说,合作者的合意,是双方合作创作一部共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意,
 
       合作创作作品的合意(约定、协议),一般发生在实施创作行为之前的阶段,即先有合作的意思表示,后有合作的具体创作行为。但在有些简况下,其合作创作作品的合意.可能发生季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如在作品草稿完成后,其作者要求他人帮助标改定稿,并表示后者应当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后者予以应允5这也是一种合作的意思表示。
 
       3、合作者有共同创作的事实
 
       合作者根据创作分工,承担了各自分担的创作任务并逬行了创作。合作者合作创作作品,其合作的方式为创作分工,由各个合作作者分别承担一部分相应的创作任务和履行一定的创作职能。所谓创作任务、创作眼能,是合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方面的贡献,每个合作者不一定都必须亲自动手、亲自执笔。根据这种分工,各个合作者可能是共同研究确定作品的主题、结构、情节以及表达技巧,然后,分别创作;也可能是你负责初稿,我负责定稿;还可能是一方提出创作提纲、要求,另一方执笔。无论怎样,他们是根据创作分工,以自己承担的创作任务和履行的创作职能来作出对作品的贡献的因此,仅辅助性、技术性劳动以及为作品的创作完成提供物资条件是非作品创作性贡献不是合作作者。仅表示了合作创作作品的合意,而未参加创作活动的人不是合作作者。
 
       4.在创作完成的作品中,要反映各个合作者的创作成果
 
       作品和作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以作品是谁创作来决定的,创作完成的作品是各个合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晶。没有创作作品的人不能成为作者;作者的成果就是作品,没有作晶,也就称不上作者。合作作品虽然是多个作者的成果,它也同样要求以作品由哪些人创作来决定其能否成为合作作者。只有其创作成果被擬结到最后完成的作品中去的人,才能被认定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数人之间有合作创作的合意,而且也分担了创作任务,但某个人未能完成自己的创作任务,或者中途退出了创作,或者其创作的部分不符合要求,而在最后完成的作品中没有反映其创作的东西.这些情况,都有使该人不能以合作作者的身份享有著作权的可能。对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来说,要求合作者必须提出自己在其中有什么性质的创作贡献,或者说参与了其中什么样的智力劳动.对可分割使用的作品来说,要求合作者必须指出哪一部分是自己创作的,否则不能认定为合作作者认定合作作者身份.一定要从上述四方面来把握,只有四方面都具备的,才能被认定为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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