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版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国际条约,也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版权保护公约。该公约缔结以后,曾多次进行增补或修订,最新的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正式批准参加该公约。
《伯尔尼公约》全文共44条,其中正文38条,附件6条。公约对版权的保护对象、作者的权利、保护期限、对版权的限制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等问题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而言,公约包括如下内容:
一、《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凡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其作者除了在来源国之外,可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后者的法律目前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其国民的权利。”这一原则体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受到保护;其二,如作者不是公约成员国国民,但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发表或同时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发表,该作品可以取得所有公约成员国的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作者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即无须注册登记、交纳作品样本或在作品上注明著作权标记而自动获得保护。
3.独立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2款还规定,各成员国所提供的著作权保护不受作品起源国受保护状况之影响。也就是说,在符合公约最低保护标准的条件下,作品所受到的保护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救济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该原则要求成员国为享有国民待遇的人所提供的著作权保护不能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公约最低限度保护规定包括了受保护作品种类、著作权内容、保护期限等。这类规定是公约约束力最强的条款,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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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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