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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苏州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5-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合理使用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正当利益,《著作权法》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使用受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付报酬。《伯尔尼公约》关于合理使用的内容有:
 
        1.准许从公众已经合法获得的作品中摘录原文,只要摘录行为符合公平惯例,摘录范围未超过摘录目的所允许的程度。摘录时,须标明该作品的出处,如原作品上有作者署名,则须标明作者姓名。
 
        2.准许在合理的目的下,以讲解的方式将文学艺术作品用于出版物、广播、录音或者录像,以作为教学之用,只要这种利用符合公平惯例。作为教学之用时,亦须标明该作品的出处,如原作品上有作者署名,则须标明作者姓名。
 
        3.准许通过无线广播或有线广播,复制报纸杂志上关于经济、政治、宗教等时事性文章,以及同类性质的广播作品.只要该文章、作品中未明确保留复制权与广播权,但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明确指出作品的出处;若未指出,则由保护有关作品的国家立法决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4.为报道时事之目的,以摄影、电影、有线广播或无线电广播等方式,在符合报道目的的范围内复制所报道的时事中的文学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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