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2-12-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成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归属于谁?眼下争论较多。为了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可以拟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作品”,并设置所有权。该所有权根据不同的阶段可能属于程序设计者、人工智能使用者或者投资者。人工智能“作品”不需要标注,阅读使用者仍需遵循著作权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归属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业界对人工智能的重视也与日俱增。同时人工智能的发展也给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带来巨大挑战。其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是生成内容归属于谁。搞清楚这两个核心问题,才能谈及保护的问题。
 
一、人工智能概述
 
(一)人工智能概念界定
 
人工智能英文缩写为 AI,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其最初于 1956 年达特茅斯学会上提出:“让机器达到这样的行为,即与人类做同样的行为”,这样的机器可以被称为人工智能。MIT 的 Winston 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艾媒咨询集团则认为,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智能活动规律,构建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系统或硬件,以使其能够进行需要人的智力才能进行的工作,并对人类智能进行拓展的学科。其目的仅在于解决只能由人脑解决的问题,而不在于是否采用人类的方法。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二)人工智能的技术背景
 
当前的人工智能发展浪潮主要是源于 2006 年深度学习算法的提出,在数据量和计算能力的基础上实现大规模计算。
 
1、深度学习。深度学习是机器学习的一种。机器学习是通过给定一些可用离散术语描述的人工智能问题,并给出关于这个问题的大量信息,在没有程序员进行编程的情况下弄清楚“正确”行为。其需要一些外部流程判断行为是否正确,例如数学术语中的函数:通过馈入输入,产生正确的输出。所以整个问题就是以自动化方式建立该数学函数的模型。
 
深度学习(也可称为深度神经网络)是通过模拟人脑神经网络完成上述机器学习过程的一种方法。神经网络可以让计算机像儿童一样通过经验自我学习,而不是让人工编写的程序告诉它怎么做。为了达到学习目的,神经网络需要做的不只是把信息发送到每层神经元,它还必须判断最后一层是否得出了正确结果。如果结果错误,就会逐层反向发送信号,让每层神经元重新调整其触发规律,从而改善识别质量。深度学习具体可以分为有监督和无监督两种类型。在监督学习中,系统通过给出一系列“正确答案”的例子,从正确答案中学习什么是对的,从而进行正确预测的输出。无监督学习中,系统没有给出正确的答案,而是提供需要自己去发现特征的未标记示例(基于大量数据中发现)。


2.大数据。从上述对机器学习的阐述,可以看到目前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关键输入,深度学习效果与大数据密切相关。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获取大数据的原始数据并不困难,但其往往没有固定格式、显得杂乱无章,想要从海量数据中获得知识非常困难,不仅要提高系统发现数据的能力,还要提高数据的质量来保证准确性,更需要通过基础新工具和技术提升对数据的理解。
 
  (三)人工智能发展现状
 
基于新算法的出现提升了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能力,基于互联网使大数据的获取成为可能,而且使得人工智能在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上有了很大的突破。尽管人工智能应用日渐广泛,但仍存在自身的局限性。《美国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指出,几乎所有进展都发生在狭义人工智能领域,这样的人工智能只能完成特定任务,而“通用人工智能”,即可以胜任多种认知领域的人工智能,并未能取得太大发展。即使在狭义人工智能内部,发展也不平衡。用于图像识别的人工智能系统依赖于人工标记出数个样本的正确答案。而人类仅需要通过少数几个范例就能完成“一点通”式的学习。大部分机器学习系统容易被复杂的场景、叠加的物体所迷惑。
 
从深度学习角度来看,机器深度学习大多是监督或半监督的,意味着用于训练模型的所有或一些数据必须由人标记。目前人工智能的通行工作原理主要由数据建模、机器学习、人机回圈三个核心部分构成:首先是数据建模,围绕训练数据展开。人工智能的使用者通过数据筛选与取舍,通过输入与既定结果输出的反复训练,使机器形成类人思维模式;其次是机器学习,这一过程是将机器从数据模型中形成的类人思维运用到新输入的数据中;最后是人机回圈,这是一个人机交互、检验修正过程。在 IBM Watson 的备忘录里,强调“计算机永远不会取代人的主动性,也不会取代人类的创造性思维。”计算机就是要将人类从无意义的、重复性的思维模式中解放出来。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目前并没有代替人类的趋势,其目前的发展更倾向于作为辅助人类的一种工具。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国内学者有这样几种观点:一种认为不是作品。持此观点的代表学者王迁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符合独创性要求,不能成为作品。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作为作品。持此类观点的较多,如熊琦教授、易继明教授等。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人的智力成果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輥輰訛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作 品”的前提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工智能这一机器做出的,该类机器无论将来多么有智慧,仍然是人创造出来的机器。所以在我们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是在人类能够控制这一前提之下。既然生成内容是机器做出,而不是人的智力成果,那该生成物不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首要条件。有人说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时使用了一些算法、模板等,这些可以表现为智力活动。王迁对此给出了正确回答:算法、规则和模板是否为智力成果,与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过程是否属于智力创作,产生的结果能否构成作品并无必然联系。輥輱訛所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作品的首要条件上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反映情感和思想
 
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主要以新闻、小说、诗歌等文本为主,我们首先应当立足于内容本身而不是寻求各种理论将其纳入某一法律保护途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生成内容虽然部分已经通过图灵测试,但整体水平还未超过人。輥輲訛而按照熊琦的观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相比,在没有明确标明来源的情况下已很难区别。既然已无法根据表象分别人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差别,就意味着该内容应被认定为作品。
 
如果将写作从简单到复杂分为 5 个层次:书写完整的句子;组织几个句子构成符合逻辑的段落;给予特定格式,或者写作模板,能够清晰传递信息,表达意思;能够不限定格式地写作内容,达到一般人平均水平;能够达到专业记者、作家和学者水平。輥輴訛那么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还属于第三层次,例如微软小冰在给定了图画后所做出的诗,是从模板或词库中拼凑,词不达意、语句凌乱。即使创作的现代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等已经达到了与人类创作难以区分的水平,但这种区分的意义只是对目前技术发展的一种验证,目的仅在于证明人工智能达到的智能程度,并不能得出其应当作为作品保护的结论。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反映人的情感、思想,使读者能够通过阅读作品,感受到作者在表达情感、思想或者能够感受到作者所要表达的情感、思想。人工智能所生成的作品本质上还是拼凑、挑选后组合的,是通过算法进行分析、选择所完成的机械式输出,不属于思
想或者情感的表达。
 
(三)生成内容缺乏独创性
 
假如像沙特阿拉伯那样,授予美国汉森生产的“女 性”机器人索菲娅公民身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就能够成为作品呢?首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作品的第二个条件是独创性。独创性要求作品源于本人独立创作,或者源于本人的表达与已有的表达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其次要求具有鲜明的个性和思想高度,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依照程序员设计的算法、既定的规则和模板进行选择编排处理的结果,不同的人工智能按照这种算法、既定的规则和模板往往都会产生同样的结果,这就说明在劳动的过程中,人工智能并不能发挥自由创作的空间,其生成内容不符合独创性要求,不能成为作品。即使有“深度神经网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非常新颖,也都是按照既定算法、程序或者确定的规律生成的内容,无法满足独创性要求。
 
(四)社会对高品质作品的需要要求不能将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作品
 
人工智能的运用将会高效地产出“作品”,如果此时还要给予这种“作品”著作权法保护,那么这种“作 品”便可能与人类作品进行抢占市场的竞争。人类高品质的作品往往是不断创作与积累完成的,而且创作需要时间。如果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将会造成基于不断创作积累基础上的高品质作品逐渐减少。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