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法定许可的前提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这里的“教科书"是指课堂教学所用的正式教材,而不应当包含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辅导材料等。
2.适用法定许可的范围仅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并且,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里的“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怯》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
3.适用法定许可,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依照著作权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坏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22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极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4.为照顾到有些作者可能对自己原先发表的某些作品不满意或出于其他原因,不想让他人再出版使用的情况,《著作权法》第23条明确规定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著作权法》第23条法定许可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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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苏州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5-2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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