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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巳经发表的作品是不是合理使用?【苏州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5-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首先,合理使用的目的仅仅在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否则,就可能构成剽窃行为了。
 
       其次,引用他人作品。引用的数量必须适当,即“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但引用量多少为“适当",法律难以硬性规定。我国于1985年1月1日生效但现在却失效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规定;“'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这里所提出的数量限制可供参考°实际上,适当引用的比例的确定还赖于司法实践,因为合理引用不但与数量有关,更重要的是与引用质量有关。如果一篇科学论文中立论的基本论点和数据都是抄自他人作品的,即使引用他人“干货”的字数很少,而自己“创作”的水分很多,也应认定为剽窃行为。为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这里所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只能由司法或仲裁实践来解释了。
 
        在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中,引用人的行为还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否则,即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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