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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著作权如何依遗赠扶养协放的方式转移?

时间:2020-03-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和集体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作品的著作权遗赠给扶养人,而扶养人则对作者或著作权人承担供养、照料等“生养死葬”的义务。扶养人必须承担供养或照料著作权人的义务。这一义务从遗赠扶养协议成立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与一般的扶养协议极为相似。所不同的是,著作权人以协议形式将作品的著作权遗赠给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执行的法律效力,这又类似于“死因赠与”著作权合同。作者或著作权人通过订立遗嘱扶养协议的形式实现自己死后著作权的转移,使自己的生活有人照和。
 
       依照《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应将遗产收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则应归其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可见,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归属的关键,是著作权人生前的身份归属,即著作权人是否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如果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著作权归集体组织所有;如若不然,则归国家所有。确定死者的著作权是否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必须发岀寻找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告。公吿期一般应为一年.公告期满后仍无继承人、受遗赠人出现,则视该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这时,死者的著作权才可以按照我国《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转移给国家或者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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