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是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作品的创作,是作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而履行义务。作品的内容和形式都依据委托合同的要求。委托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1)它不完全是作者个人的自由意志创作的,要受委托人特定要求的约束;
(2) 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一般归委托人.而著作权归属可另行约定;
(3) 它一般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而是由本单位以外的人创作完成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一规定体现了两个原则。第一,委托创作合同完全是民事合同性质,遵照平等协商的原则,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首先遵从合同约定。既可以约定归受托人,也可以约定归委托人。如果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则属于《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末句:“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在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上适用约定优先,可以排除“著作权属于作者”原则的适用。第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委托作品产生过程中,委托人提供了创作条件、资金、设备或资料等,并对受托人的劳动给予一定报酬。但是作品毕竟是受托人创作的,是受托人付出艰辛劳动而取得的智力成果。故而,在未约定的情况下,本着保护作者权益的基本原则,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有利于更多、更好的作品何世。在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对委托作品在委托创作特定目的的范围内享有使用的权利,委托创作特定目的范围外的使用必须经受托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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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时间:2020-03-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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