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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证据保全的司法审查

时间:2020-02-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所展开的司法审查,并作出具体许可与否的书面裁定,实际上就是将证据保全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大集合当中区分出来。这一审查的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1、是否同时具备取证风险和取证难度两大基本条件,这两个必要条件构成的组合,将证据保全与一般意义上的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相互区別开来,限定在了更为具体的范围之内;
 
        2、、在可能存在保全风险情形下,申请人是否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这一限定规则更充分地说明了证据保全本身应有的当事人主义的特性,但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并沒有更细化的如财产保全措施规定一般可供参照的规定。
 
       由此,专家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法律赋予法官酌定的审查标准,由于司法实践中此类诉讼标的的物理属性和价值属性,传统意义上财产保全中与诉讼标的或当事人申请标的额相适应的财产标的额是不易判別和适用的,同时,信息的高附加值决定了证据保全所指载体本身的价值与被保全数据代码价值之间是完全不可同一的概念。因此,实践中可供参考的担保值标准应当结合个案具体诉讼请求事项、证据保全指向数据代码本身的大致市场价值、取证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保密程度、可能对被申请人一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情况等等进行综合考量,作出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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