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证据保全的特点决定了这种措施与当事人隐私权之间的较为明显一定冲突和矛盾。从普遍意义上看,实际上这种司法权与当事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是通常存在的,由于公权力的介入,无论是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诉前禁令、证据调查或者诉讼后执行等,这种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此种冲突又具备相当的典型性,突出地体现在存储设备的核查及数据资料的整体提取等措施当中,尤以涉案资料的安全性和不涉案资料的隐秘性保障最为核心。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三个原则:1、有限原则;2、合意原则;3、保密原则。即文明执法,在涉及当事人与案无关的资料提取时,尽可能选择单独区分提取涉案数据的技朮方案;在确实无法区分提取的情形下,尽可能促成双方就取证技术方案的一致选择;在无法达成一致而必须整体提取时,应特别注意相关资料在固定、存储及未来证据交换时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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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证据保全与当事人隐私权
时间:2020-02-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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