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公司向法院起诉东莞市幻电子有限公司、杨某、唐某、郭某、蒋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所有损失,ZJ公司一审未提供有效证据,以致败诉,赔偿经济损失3200000元,要求二审,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经过不懈的努力,扭转了公司命运,法院驳回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原审原告主张的分支器、分配器产品的生产流程,该流程不仅包括每一步的操作顺序,且包括具体操作 的方法方式。虽如原审被告所称,书籍或说明书上应有对生产操作使用工具的介绍,但原审原告的作业指导书并非简单的对说明书或书籍的摘抄,而系经过编辑、整理,将利用于生产流程工具的操作、检测方法分步简化,以图示意,这有别于一般的公知信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具有秘密性。通过相应的生产流程,可以达到提高生产效率,产出所需的合格产品技术效果,也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经济利益,具有利益性及实用性。而从原审原告提交的保密协议,岗位责任书,作业指导书上加盖有“受控文件、禁止影印”字样的印章,足以认定原审原告对相关的生产流程是釆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的。综上,原审原告主张的分支器、分配器的生产流程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从原审原告提供的保密协议、岗位责任制度等资料及杨某、郭某、蒋某、唐某在捷迅厂处担任的职务可见,杨某、郭某、蒋某、唐某均有接触相关生产流程之可能,而从法院处保全时拍摄的原审被告生产线的生产过程,生产线上公布的作业指导书内容来看,原审被告的生产流程,生产线上使用的作业指导书与原审原告的完全一致,构成相同。在此情况下,足以认定杨某、郭某、蒋某、唐某使用了JX厂享有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ZJ公司为杨某,蒋某所设立,其并实际使用了涉及JX厂的技术秘密,与杨某、郭某、蒋某、唐某共同构成侵犯原告该商业秘密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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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了工艺流程商业秘密侵权案,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二审出马,维持原判“重大损失”被冻结
时间:2020-01-0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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