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港澳软件著作权贸易的管理规定
港、澳同胞的软件作品不应视同外国软件作品,应保护其版权。首次发表港、澳同胞的软件作品,应与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签订出版合同;翻印、翻译和改编出版或转载他们已经发表的软件作品,应取得作者或其他软件著作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软件作品出版后,应按文化部1984年颁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软件著作权所有者支付报酬,赠送样书。如无法事先征得作者或其他软件著作权所有者同意,软件作品出版后,出版者应在其出版物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如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为其保留的样书,欢迎作者和其他软件著作权所有者本人或其委托人的代表来领取。受港、澳作者或其他软件著作权所有者委托,为其办理向内地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出版社或其他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作者或其他软件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方可进行软件著作权转让活动。
(二)对台湾软件著作权贸易的管理规定
出版方面的对台交流,国家坚持经济利益服从政治利益,单位和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出版方面的对台交流,包括向台湾销售图书、进销台湾图书、在大陆或去台湾办书展、与台湾合作出版图书和在大陆出版台湾图书,均归口新闻出版署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所辖地区出版方面的对台交流进行管理。进销台湾图书和举办台湾书展,由国家批准的图书进口单位负责承办。书目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出版台湾软件作品和翻印台湾图书,由国家指定的有关出版社负责承办。选题按规定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向台湾销售图书和举办书展,由国家批准的图书出口单位负责承办或协助有关单位办理。台湾同胞对其创作的软件作品,依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章,享有与大陆作者同样的软件著作权。凡大陆发表、转载、重印、翻译或改编出版台湾同胞的软件作品均需取得作者或其他软件著作权所有者授权,并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应将此类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经授权后的出版者出版台湾同胞软件作品,应按文化部1984年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软件著作权所有者支付报酬,赠送样书;报酬均以人民币支付。台湾同胞向大陆转让软件著作权或授权许可使用软件作品,可以自行办理,亦可委托亲友或代理人办理。可以直接同出版者联系,亦可同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中华软件著作权代理总公司联系。受台湾同胞委托,为其办理向大陆转让软件著作权或授权许可使用软件作品的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过公证的作者或其他软件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大陆出版者或其他人如侵犯台湾同胞的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所有者可请求侵权者所在地的版权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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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港澳及外国软件著作权贸易的管理规程
时间:2019-12-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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