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保护的外国作品,我国使用者一般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合理使用,但对受《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外国作品进行这种使用,有下列限制或例外:
1.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刊上或广播电视节目、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外国作品,仅限于在所报道事件的发生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作品。
2.报刊社刊登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其他报刊社或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外国作品,仅限于在外国著作权人未明确声明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刊登或播放有关当前经济、政治或宗教问题的作品。
3.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已经发表的外国作品,仅限于符合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复制使用。
4.将已经发表的汉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如果该汉文作品由外国人直接创作或从外国原作翻译而来,应经外国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录音制品,应经其中录制的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适用于外国表演者在我国境内的现场表演、外国录音制作者在我国境内制作并复制发行的录音制品,以及受录音制品公约保护的外国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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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作品能否进行合理使用?【苏州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5-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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