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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简介(6)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情摘要】案外人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华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09年7月14日取得“乐活LOHA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糕点;方便米饭;麦片;冰淇淋”等商品类别,目前尚未实际使用。2009年6月23日,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鼎盛公司)与浙江健利包装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约定由浙江健利包装有限公司为鼎盛公司制作涉案标有 标识的礼盒等包装产品。2009年9月,鼎盛公司将其当年度所生产的月饼划分为“秋爽”、“美满”以及涉案的“乐活”等总计23个类别投放市场,主要通过鼎盛公司的直营店、加盟店等方式进行销售。2009年9月8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苏州工商局)接到举报,对鼎盛公司展开调查。查明其在当年生产销售的一款月饼使用“乐活LOHAS”商标,遂认定鼎盛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鼎盛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维持苏州工商局作出的工商处罚决定。鼎盛公司对此仍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苏州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鼎盛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主张鼎盛公司在月饼系列商品上使用“乐活LOHAS”是将其作为商品款式名称使用,且“乐活LOHAS”注册商标来源于社会流行词语,其显著性较弱,他人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故请求依法改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鼎盛公司与东华公司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害了东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鼎盛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但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当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即足以达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保障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目的时,是否选择并处罚款,应当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案中,苏州工商局未考虑鼎盛公司主观上无过错,侵权性质、行为和情节显著轻微,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鼎盛公司并处50万元罚款,导致行政处罚的结果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明显不适当,其行政处罚缺乏妥当性和必要性,应当认定属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依法应予变更。据此,判决变更苏州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苏法院在知识产权“三合一”框架下,首例以司法判决方式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本案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如下指引: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本案的审理对于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工商行政机关在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中,准确理解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侵权判定标准,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裁判指引作用。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案

  赵学元、赵学保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刑终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09年2月,被告人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热血传奇》游戏中国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租用网络服务器,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运营“热血传奇”,用银行卡绑定支付平台,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网银转帐、游戏点卡充值等方式付费。至案发,赵学元运营私服游戏的非法经营数额为629113.70元,赵学保非法经营数额为79663.7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被告人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非法经营额的认定,根据汇款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证实通过漯河一五一七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空支付平台、青岛雷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盘锦久网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等环节,汇入赵学元及赵学保账户中的相关款项均系其从事涉案私服游戏的收入,并不包含被告人从事其他业务的收入,因此,上述款项均应计入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被告人赵学元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保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赵学元、赵学保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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