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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简介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简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1、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4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柏万清系专利号200420091540.7、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可以归纳为以下技术特征: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2010年5月28日,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了由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柏万清以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于2010年7月19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驳回柏万清的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柏万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导磁率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柏万清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据此驳回柏万清的再审申请。

  【创新意义】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本案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合理强化民事程序对纠纷解决的优先和决定地位,促进民行交织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的政策导向,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古河电工(西安)光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秦邦公司)是名称为“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之一为“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说明书中对该技术特征未作特别界定,但在实施例中记载的所用塑料膜的厚度分别为0.04mm、0.09mm和0.07mm。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简称无锡隆盛)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表面粗糙度为Ral.8μm-5μm(实测为Ra2.47μm-3.53μm),即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为0.00247mm-0.00353mm,所使用塑料膜的厚度为0.055mm-0.070mm。秦邦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无锡隆盛的生产方法中有三个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步骤相同,另有三个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相应步骤等同。鉴定意见还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应当解释为塑料膜本身的厚度,因为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0.04mm、0.09mm和0.07mm均为塑料膜的厚度,与被诉侵权人使用的塑料膜表面粗糙度Ral.8μm-5μm没有可比性,无锡隆盛使用的塑料膜的厚度为0.055mm-0.070mm,二者等同。一审法院认定无锡隆盛、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锡盛公司)构成专利侵权,赔偿秦邦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无锡隆盛和锡盛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二审法院再审维持原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于2012年8月24日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和再审判决,改判驳回秦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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