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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遭遇商业秘密侵权紧急处理第一步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在发现商业秘密侵权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应急措施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同时也影响着案件的证据保全,所以一旦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应急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通过案例归纳企业单位一旦遇到商业秘密侵权时所采取应急措施。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1日,上海fsl公司与zxp签订《劳动合同》,聘请zxp担任生产部总监(后任厂长)并签订《竞业禁止及保密合同》;2009年3月29日,上海fsl公司与zxp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6月24日,zxp、lxc(lxc2005年在上海fsl公司工作)在上海市注册登记成立上海lx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与上海fsl公司相同的多型号行星螺杆挤出机及其“三件套”产品。上海fsl公司发现后,多次向zxp提出交涉,要求停止侵害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和第三人立即停止侵犯上海fsl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院裁判

一、维持民事判决第一项,即zxp、lxc及上海lx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fsl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维持民事判决第三项,即lxc和第三人上海lx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对zxp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维持第四项,即驳回上海fsl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变更第二项为:zxp赔偿上海fsl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分析:在本案之中,2009年6月24日,zxp、lxc在上海市注册登记成立上海lx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与上海fsl公司相同的多型号行星螺杆挤出机及其“三件套”产品。上海fsl公司发现后,多次向zxp提出交涉,要求停止侵害未果,遂于2011年9月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依上海fsl公司申请,法院依法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查封、复制了zxp及上海lx公司贮存于电脑中的技术图纸、业务往来明细等资料。根据zxp部分自行记载,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10月,上海lx公司生产行星螺杆挤出机及其三件套的销售收入为832.66万元。2012年7月20日,上海fsl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持有的系列行星挤出机和“三件套”技术图纸进行比对,以确定被告及第三人是否使用了上海fsl公司的技术、侵害了上海fsl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最后以上述证据认定zxp提出上海fsl公司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商业秘密。

综合本案分析,原告在发现商业秘密侵权时,首先和当事人交涉并要求其停止侵害;同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有关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产品进行查封保全,防止侵权人销毁删除相关事实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一旦遇到侵权时应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如有:第一,了解侵权人知道多少商业秘密内容;第二,有关秘密是否已经传递给竞争对手;如果还没有到达,采取措施尽快跟踪,同时警告有关人员不得违反法律,传递秘密文件,或泄露内容;第三,向可能得到秘密的竞争对手发出通知,告知其侵权性质和后果;第四,如果必要,可与竞争企业进行接触和谈判,表明保护商业秘密的态度;第五,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取得证据,制止被告侵权,但只有原告起诉时才能使用这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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