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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权威商业秘密律师实例为你解答商业秘密侵权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属于经营信息的一种。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涉及客户信息的时候一般涉及三个焦点问:1.怎样认定涉案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2.怎样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3.应当承当怎样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是主要生产臭氧发生器的高科技企业,倪谋(被告一)曾在原告公司担任设备维修人员,入职时签订《保密合同》。后曾被原告以私自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客户发生业务关系被辞退,在原告调查后得知,原告客户A公司经过倪某的介绍与被告三(lnjd公司)达成臭氧发生器的销售合同,倪谋的行为令原告直接损失了58000元。

  田某(被告二)入职原告公司时曾签订《保密合同》,后与原告达成协议离职并在离职时签订的《离职协议》中再次强调了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田某离职后与其他人共同出资成立被告三(lnjd)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此行为违反了曾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离职后五年内不得在同类行业工作,协议中也规定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原告公司的技术及经营信息等资料。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令三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并且共同承担责任。
 

【律师释疑】

1.涉案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本案中,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结合本案的事实,法院认定原告公司的订单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关于hq公司的臭氧设备采购信息,原告是基于与hq公司多次业务往来得到的不公开信息,上述订单可以转为真实订单,具有价值型和实用性。

    相关法条:《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首先被告一二都曾在原告处工作,并且都签订了《保密合同》。倪某作为原告售后服务员工,获悉了原告上述订单信息商业秘密,本身负有保密义务,却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促成被告三与hq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

    被告田某违反了离职时承诺的五年内不得进入与原告公司有竞争或者同类行业公司工作,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三不能提供拥有hq公司客户信息的合法来源,加之田某是lnj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田某明知倪谋负有保密义务还使用提供的客户信息与hq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田某又是被告三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认定三被告存在意思联络,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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