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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集成电路律师实物分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生效时间和保护期限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导读

在认定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何者在先时应注意区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和《集成电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规定对象的不同,以免发生法条适用错误。
 
二、案情简介

原告AC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TM9936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登记号为BS.09500108.××。原告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后,发现被告BG公司在江浙一带销售型号为SM9935B的芯片,该芯片与原告产品TM9936完全兼容,并采用较低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两者产品功能相同,均为实现三相电能计量芯片。经原告剖析型号为SM9935B的芯片,发现型号为SM9935B的芯片布局与电路结构与原告产品TM9936相同,在两者的版图画法与布局中,随机抽取的单元、模块的连接方式相同;两者采用的工艺相同,均为0.6-0.8um的CMOS工艺;芯片面积也基本相同。因此,原告AC公司认为被告BG公司侵犯了原告BS.0950010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被告BG公司辩称,一、被告的涉案产品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且被告申请权利的时间早于原告申请权利的时间。二、被告的芯片产品在很多方面和原告芯片产品有区别。三、原告公司的股东及其他负责人都是从被告开办的相关单位离职,在原单位工作中掌握了该电路设计的技术信息。其所研发的TM9936电路是利用了之前在被告处掌握的技术信息。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C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集成电路律师邱戈龙、陈键城分析:根据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关法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从上述条例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采取登记主义,专有权生效的时间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日。

本案中原告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申请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9500108.XX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但是,被告也申请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了,也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8500671.XX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被告的BS.0858671.XX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时间,早于原告BS.09500108.XX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时间2个多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申请的BS.0858671.XX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得到保护。且经过技术对比,被控SM9935B芯片集成电路版图与被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BS.0800671.XX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备案的样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完全一致。因此,被告生产SM9935B芯片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BS.9500108.XX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要区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所规定对象的不同。前者是指在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后对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限的计算。而后者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登记日取得。本案原告试图依据前款规定认为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商业利用时间在先而应当保护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属对法条理解的错误。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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