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指导案例 > 商业秘密案例 > 商业秘密无罪判决案例 > 在犯罪的边缘试探: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小心,你或许离犯罪不远了:客户名单也属于商业秘密 法律盲区或将成为犯罪的原因:客户名单也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案例

商业秘密停止侵权案例 商业秘密无罪判决案例 商业秘密撤回起诉案例 商业秘密不起诉决定案例

在犯罪的边缘试探: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小心,你或许离犯罪不远了:客户名单也属于商业秘密 法律盲区或将成为犯罪的原因:客户名单也属于商业秘密)

时间:2021-04-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语:
       近年来,离职员工拉走公司客户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屡见不鲜,层出不穷。遭遇这种情况的公司应该怎样做才能捍卫自己的权益呢?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吗?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为你揭开商业秘密的神秘面纱,带你一同走进一场振奋人心的维权之战。
 
       昔日稳定客户缘何不再下达订单
       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五金制品的公司,主要面向海外市场,经过多年的经营,已经积累下了大批稳定客户。2016年5月,公司的供应商高要市JLW五金厂(现名高要XJ五金厂) 老板打电话给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告知其订单可能被他人抢走了,并发送了劳某、尤某某的询价表。随后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过多方调查发现,其客户已被原业务员李某拉走不少,劳某、尤某某向工厂询价,通过他们询价的信息公司知道了2016年老客户一直没有下达订单的原因,生气之下将李某、劳某、尤某某及涉案的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纸状告上法庭,并聘请了专注商业秘密案件的资深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律师代为辩护。
 
       带走公司客户的离职员工
       被告李某、尤某某和劳某原先均就职于原告公司,且先后因不同原因被开除或离职。劳某与原告公司职员张某在离职后于2014年成立了被告四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与原告相同的拉手产品。李某离职后在香港公司工作,违反与原告的保密协议约定,利用其掌握的原告公司的客户资源和价格体系,联系原告公司的客户发送邮件并以低价销售相同产品,这些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加拿大客户、美国客户、沙特阿拉伯客户等国外客户。尤某某离职后与李某、劳某合作,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向供应商下达订单釆购产品。由此每年拥有稳定下单量的客户不再下单给原告。
 
       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吗?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釆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客户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和供应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黄雪芬律师对此进行了细致的分析:首先,上述经营信息是原告与客户及供应商在长期沟通、协商、交易往来过程中积累发展的深度信息,并非五金加工/外贸行业的相关人员在公开渠道所知悉和获得的,不同于该行业公开领域中的一般客户资料,故不为公众所知悉。其次,上述经营信息是原告了解客户和供应商的有效渠道,可以使原告掌握主动权,为原告增加交易机会、拓宽销售渠道、提高销售利润,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免去试错成本,显然具有现实及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从而具有实用性。第三,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的劳动合同、入职人员登记表、员工离职申请表以及公司基本法等系列规章制度中均有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限定了涉密知悉范围、约定并定期支付保密费,上述行为都表明原告釆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的泄漏。以上三点,足以认定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依法应予保护。
 
       吹响维权的号角
       法庭上,黄雪芬律师做出了如下陈词:被告一、二、三的行为违反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告的经营信息,以低售价抢走了本属于原告的订单,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实施了不正当竞争,四被告系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了其意见,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李某、尤某某、劳某、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得利用原告客户以及供应商的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李某、尤某某、劳某、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至此,维权之战胜利告捷。



       概要: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www.szloline.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www.szloline.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参与办理过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涉及全国各地,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全国热线:13808808035、15800707700。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长昊专项服务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