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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信息被非法利用,侵害商业秘密维权成功

时间:2019-08-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被其原职工李某、尤某某、劳某以及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利用,商业秘密受到侵害,长昊律师事务所在此次维权之战中获得完胜。
 
       入职时承诺保守商业秘密,离职后却公然违反约定
       原告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0日,是一家专门经营五金制品公司,主要面向海外市场,经过多年经营,已积累大批稳定客源并进行大宗交易。2015年7月10日,被告一李某将业务秘密上传至私人空间,违反公司《基本法》第八条,违反公司约定被开除,离职后在香港公司工作,其违反与原告的保密协议约定,伙同离职于原告公司的被告二尤某某、被告三劳某利用其掌握的原告公司的经营信息,联系原告公司的客户发送邮件并销售相同产品。被告四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8日,被告四法人张某某曾于2010年期间在原告的香港关联公司负责过采购,该批货指向原告海外客户,客户信息由前三名被告提供。
 
       多年打拼的成果,怎能被他人不劳而获
       原告主张其公司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这些信息详尽到有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交易产品名称、付款方式、品质要求、包装要求、单据要求、交易习惯、交易内容等,具有商业价值,掌握上述信息即可掌握与客户交易的主动权,迅速与客户建立联系并促成交易,而无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商和考察客户信用、支付能力等,也可以直接获悉供应商是具体生产哪种产品、对应哪个客户产品需求等具体涉及供应链产品类型、品质、交货信息等有利于交易的具体信息,避免试错成本,降低交易成本及风险。
 
       其次,原告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入职人员登记表、员工离职申请表中均有约束员工明确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外泄工作秘密;原告公司内部也有公司基本法、办公室管理及员工行为规范、保密及同业竞争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市场部、生产部员工有业务账号和登录密码,根据不同职位有访问权限设置,且必须用公司邮箱和公司配发的手机号码联系业务,因此这些信息不被公众所知,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被告所利用的经营信息为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四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社会生活不仅要依靠道德和社会规范来保障秩序,法律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武器。庭辩过程中被告反复辩称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他们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态度嚣张不已,企图脱罪,但在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有理有据的代理下,被告最终无力反击。无论被告如何辩解,证据摆在眼前,事实胜于雄辩,在当代法治社会,触碰法律这根红色的准绳,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最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方律师的意见,判定被告李某、尤某某、劳某、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原告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利用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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