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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既已认定,如何减轻处罚?

时间:2018-11-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认错程度、受害人损害大小等在法定刑内作出处罚判决。在一些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行为构成商业秘密罪已经属于既定事实,那么审判过程中,从哪些方面进行抗辩使法院对其处罚判决降到最低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王某、颜某、柳某、吴某、刑某五人是深圳YZ存储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分别负责技术研发、公司管理等职务。2008年4月,五被告在武汉成立武汉GJ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除黄某继续留在YZ公司,其余四人陆续从YZ公司离职。根据证人证言,由被告人黄某将存储在YZ公司固态硬盘产品源代码的笔记本电脑交给颜某,颜某及其他三名被告在此基础上研发出GJ公司产品源代码。后根据YZ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报案,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后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
      【法院评析】
      本案经过一审查明,五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受害人YZ公司造成损失864.9万元。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0元,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柳某、吴某、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五被告以其与本案被害单位YZ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函》,以及具有自首情节上诉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本案中,被告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被害单位出具《谅解函》,此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此行为属于当事人和解程序,一般来说,公诉案件是检察院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该被判处何种处罚是由法律规定,法官依据法律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不属于必要当事人,即被害人的意愿在公诉案件当中是不会起到影响的。但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和解程序,当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量刑上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并非是应该从轻、减轻或免罚,而是可以。且和解程序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合,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内。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下刑法的。第四章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的。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的达成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即被告人是处于自己的意愿,而非被迫。2、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
      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基本刑罚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与被害人可以根据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适用和解程序。本案中,几名被告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官在根据他们之间的和解协议,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对五被告的刑罚给予了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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