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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非文字部分实质性相似实例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被告对原告程序代码的经过复制和修改后导致两者相似比率过低,不能被认定为文字部分相似,但是它的非文字部分构成整体上的相似,从而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是实质性相似的,本文通过经典案例讲述其判定依据。
 
一、基本案情

BX娱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完成了《LS传说》的游戏开发设计。上海WZY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授权运营BX娱乐有限公司《LS传说》网络游戏,并授权使用与该游戏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LS传说》及本地化版本的相关著作权。

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两原告的授权,擅自在《WL游戏》中使用、复制并抄袭了《LS传说》游戏中的标识、界面、牌面、特效、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游戏元素方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使得两原告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为此两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一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两原告就请求保护的作品作了进一步明确:1、LS标识;2、游戏界面;3、牌面设计;4、卡牌和套牌的组合;5、视频和动画特效。
 
二、法院裁判

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侵权,并移除或修改侵权作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5,71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非文字部分实质性相似与文字部分不同,并不是以程序代码相似数量的多少即量化的层面去认定,而是从系统设计、功能设计、结构顺序、结果的输入输出等方面进行分析。这个过程就需要用到整体感觉法,也就是是从整体上感受,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认定两个程序之间实质性相似的根据。如果两个程序在程序组织结构设计、使用的数据结构、任务处理流程、结果的输入输出方式等方面具有极大的相似性,那么可以说它们符合整体上的相似,构成非文字部分实质性相似。认定整体上的相似要求以一个普通软件用户这一特殊观察角度感受软件作品,将软件看作是一个整体,不能像鉴定机构的专家一样将软件分解开来进行比较,而且只能比较两个软件的相同之处,忽略其不同之处。

正如《WL游戏》对《LS传说》的模仿,在LOGO标识、色彩运用、字体效果、场景色调上雷同处颇多。游戏玩家面对两个整体外观及感觉相同的网络游戏时,并不会追究其内在的程序代码如何相同或相似,需要考虑的仅是游戏的画面、操作感觉等外部表现因素。如果一款网络游戏作品在风格、细节等外在表现方面与前作相同或极为相似,会使得网络游戏玩家难以辨别。正如本案原告BX公司提供被告方《WL传说》游戏标识、游戏战斗界面、卡牌及套牌组合等游戏元素等公证书、游戏内容比较图证据。原告正是举证两款游戏所涉卡牌、界面相似度极高,视觉效果差别不大作为依据的作用使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非文字部分实质性相似也可以运用到游戏软件作品的对比。游戏软件是软件的一种,它扩大了人们的娱乐生活方式,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喜欢这种可以宅在家里的娱乐活动。游戏软件安装于计算机运行后,通过调整游戏中的模拟场景、各种人物和音响等变化去完成不同的任务,让游戏用户产生一种贴近真实的直观的体验。这些带给用户体验的游戏过程是游戏软件程序设计的最主要目的,也是软件思想的具体细化,而具体实现过程则要依靠计算机程序代码。一般的计算机软件通常作为一种实用工具去帮助人们完成工作,很难被人们直观的感受它的美感。而游戏软件运行时伴随着不断变化的各种场景、任务、人物、音响等,共同形成了一种具有美感的外观感受,能够被明显、直观地表现出来。具有相同功能的普通软件能够利用不同的计算机编程语言创作而成,当然那些具有相同功能和外观感受的游戏软件同样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机程序语言来实现。但是由于游戏软件的运行效果的特点,虽然两个功能相同的游戏软件存在各自都是独立开发出来的巧合,但是两者在游戏场景、人物、音响等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在实际开发过程中是不可能。

因此,如同本案,原告在不能提供两个游戏软件的源代码或者提供的源代码对比不能得出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之下,可以综合考虑游戏软件的场景、任务、人物、音响等运行过程和目标程序相同或相似,直接认定两个游戏软件之间形成实质性相似。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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