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深圳软件著作权保护律师邱戈龙认为署名权是一种著作人身权,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用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创作完成了名称为《东湖磨山彩船》的摄影作品。该摄影作品亦在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2014年7月,原告发现在被告TH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TH2号航站楼国内到达区的9、10号门廊的墙面广告牌使用《东湖磨山彩船》摄影作品作为背景制作大型广告用语宣传,并留有其媒体服务电话字样,未署名广告的相关制作、发布者和作品来源等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被告TH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江日报》相关页面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被告TH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行为人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做大型广告宣传,并且未署名原告作者身份,侵犯原告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署名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保护律师邱戈龙分析:作者的署名权。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一、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二、署名方式决定权。作者享有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三、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
四、署名指示权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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