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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认定

时间:2015-11-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阜国公司与奇普公司、张文军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守密协议 酌情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

  案号:(2001)沪一中知初字第170号

  结案日期:2003年3月19日

  原告:北京阜国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 张文军

  权威收录:《软件著作权判例》第七辑

  裁判规则:

  原告没有对自己因被告奇普公司的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被告奇普公司的侵权获利也无法准确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奇普公司实际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系争软件的使用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奇普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原告与被告奇普公司签订“关于机器可阅读的计算机代码的守密协议”,其中规定由原告向被告奇普公司提供机器可阅读的计算机代码(程序/软件),并明确奇普公司只能将原告提供的保密信息和/或保密资料用于原告书面指定的用途中,即制造仅供新一代高密度数字关盘系统(AVD/EVD)的样机使用的节目盘片。签约后,原告向被告奇普公司交付了所提之软件,并由被告奇普公司应用于EVD功能样机的开发。2001年,原告的“EVD数字视盘节目制作系统”V0.9和“VCD/DVD/EVD播放器”V0.9软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而该等软件即为原告提供给被告奇普公司之部分。2001年7月,原告和被告又签订“合作开发、推广SG300高清数字码流发生仪协议书”“产品销售协议书”和“SG200系列高清数字码流发生仪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明确原告代理销售被告奇普公司“SG200系列高清晰度数字码流发生仪”的相关事宜。签约后,被告奇普公司未按约与原告进行产品的共同开发。原告在使用被告奇普公司提供的1台SG200高清数字光盘码流发生仪向客户推广时,发现该样机可以读取原告向奇普公司提供的用于EVD样机和将用于双方合作开发的SG300系列高清晰度数字码流发生仪的数据和数字信号,并体现原告的权益特征。此外,根据《科技日报》的报道,被告张文军等人研制成功的“高密度数字光盘高清晰度电视码流播放仪”通过技术鉴定,而张文军本人亦为原告与被告奇普公司就EVD项目的参加人员,且目前述有关报道所引用的部分技术参数与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验收的原告的技术成果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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