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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未经著作权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软件侵犯著作权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手段多种多样。获取型侵权,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软件源代码然后加以利用。滥用型侵权,与权利人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后续侵权型,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而仍获取、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20日,被告喻某与原告回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喻某将自有的软件操作系统及源代码提供给慧谷赢家公司使用,回某方以现金30万元补偿给甲方(其中5万元由公司在赢利后返还给回某),取得该软件及源代码的与喻某同等的权利。回某分四次向喻某支付35万元,喻某为回某出具了收据,载明此款为“购买源代码使用款项”。双方共同将源代码投入慧谷赢家公司使用,并且由喻某锁在保险柜里,只有喻某、回某两人同时开柜锁,才能取出源代码。

  被告YJ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市场上销售的“股道行”证券投资分析系统软件中使用了“实战家”软件的内容,原告经对比数据结构,认为该软件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

  法院判决:

  一、被告YJ公司停止复制、发行“股道行”证券投资分析系统软件;

  二、被告YJ公司和被告喻某分别向原告回某书面致歉;

  三、被告YJ公司和被告喻某共同赔偿原告回某经济损失三十五万元。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

  本案焦点一,被告YJ公司和被告喻某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首先,喻某与回某所订合作协议依法成立,应属有效,据此双方均为软件的著作权人,共同享有著作权;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此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

  其次,LC公司和喻某均确认“股道行”软件与“实战家”软件源代码相同,该事实构成自认。

  最后,LC公司虽然提交了喻某与朱海涛所签协议及朱海涛与LC公司所签协议来证明LC公司的“股道行”软件是经过许可使用的。但因原告方出具的证人证言均表明,朱海涛多次表示其与“股道行”软件无关,且当庭证明喻某与朱海涛签订的协议书是诉讼后补签的,LC公司和喻某并未能举证反驳上述证人证言,二被告均未举证证明经回某许可使用“实战家”软件的著作权。

  综上,被告喻某未经原告许可,将共同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告LC公司未经回某许可,复制、发行“股道行”软件的行为亦侵犯了回某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主观过错明显,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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