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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恶意侵犯软件著作权之真正授权法律释义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原告诉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服务器中安装并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原告软件著作权。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涉案软件的总代理商签订试用协议和代理协议,故其相关行为并不侵权。被告有无真实被授权?有没侵犯原告著作权?
【基本案情】
      原告同方光盘诉称,同方光盘公司系“清华同方专业数据库制作管理系统(TPI)V3.5”软件(以下简称TPI软件)和“清华同方互联网信息资源整合系统V1.0”软件(以下简称3I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知网)作为上述软件总代理商,同方知网无权自行发展下级代理商。金诚国道未经同方光盘许可,即在其网站服务器中安装并使用TPI软件和3I软件,且同方光盘在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发现金诚国道网站服务器中安装有3I注册机软件。此外,金诚国道还以同方知网的代理和合作伙伴为名与香港的Karl Research Limited(卡尔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公司)签订2份协议,分别收取服务费用18万元和许可使用费4.5万元。金诚国道上述行为均系侵犯同方光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故原告同方光盘诉至法院。被告金诚国道辩称,我司曾与同方知网系统软件事业部总经理刘晓华签订关于TPI软件和3I软件的试用协议和代理协议,故我公司依据协议在网站服务器中安装并试用上述软件,且因3I软件存在诸多缺陷我公司早已停用。我公司依据与刘晓华所签协议已成为同方光盘的涉案软件代理商,故我公司与卡尔公司签订2份协议并未侵犯同方光盘软件著作权。一审被告败诉,原被告不服均提出上诉,二审双方和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金诚国道公司的试用和代理有无得到真正授权?

   针对该焦点,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同方光盘系TPI软件和3I软件的著作权人,此两款软件均系非通用的商用软件,不同用户对其所需软件具体要求互有差异,故每一用户使用涉案软件均需取得著作权人同方光盘的单独授权许可。同方光盘的此种授权许可行为应是对特定用户的唯一许可,即便不同用户所需软件具体要求完全一致,此用户与彼用户所得到的正式注册码亦不相同且不可通用。同方知网如需发展下级代理商,必须经过同方光盘的审查、批准和登记,金诚国道在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曾提及其与刘晓华签订相关代理协议之后需要等待审批等,金诚国道对同方光盘发展代理商之程序应系明知。在明知未获得真正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为相关行为必然构成恶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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