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在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的方法是讲涉案软件与源软件程序进行对比,认定时是否相似时不仅仅看两程序相同或相似部分源代码所占比例较大小,还应该看具体对比的内容。虽然两者相同或相似部分源代码相对于整个软件来说所占比例较小,仍不影响对实质相似的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DL公司享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印章排版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2003年DL公司与省公安厅印章制作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将上述两软件系统交付给公安厅使用,并负责软件的维护运行工作。被告孔某系DL公司技术人员,因系统需要进行升级改造,由孔某负责软件的开发升级工作。
2008年2月孔某从DL公司辞职,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HT公司,并于2008年9月与公安厅签订《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改造协议书》,约定:鉴于原软件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新业务需要,对公安厅现有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更新改造。合同签订后,HT公司开始了该软件的设计编程工作,另HT公司提供给公安厅《更新改造方案》一份。
原告DL公司认为,被告 HT公司提供给公安厅的更新改造方案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且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双方提供的改造方案、及智成祥公司的软件与DL公司的升级改造方案进行对比。智成祥公司亦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双方软件源代码的异同性、相似性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
HT公司、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十日内赔偿DL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控侵权软件与DL公司请求保护的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HT公司及孔某主张,两系统的源程序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仅三段约70行,所占比例仅为0.2%,且三段中一段是根据行业标准编写、一段是按公安部标准规定的格式而写、一段是三角函数有限表达方式的应用,相同或相似部分散见于软件的不同部分,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
根据证据可知:第一段源代码与DL公司相应源代码相同确属由于执行相关标准致使表达方式有限造成。而第二段和第三段源代码,行业标准和公安部标准均仅对印章数据提出了要求、设定了标准,不同的软件开发者可以不同的表达方式来完成,而被告的第二段和第三段源代码所使用的语言相同,部分定义相同,部分源程序段相同,甚至冗余代码亦相同。对于此种相同或相似,不存在创造雷同的可能性,也并非表达方式有限造成。
另外,孔某曾在DL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并作为DL公司的代表负责与案外人公安厅就印章系统软件的升级改造进行蹉商、接触过软件源程序,智成祥公司及孔某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源代码也不能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所以,认定HT公司被控侵权的软件源代码复制于DL公司的源代码。
综上,虽然两者相同或相似部分源代码相对于整个软件来说所占比例较小,仍不影响对实质相似的认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