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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微信公众平台使用他人文学作品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在这个信息时代,微信已经成了当下我们离不开的一款软件,它的应用远远不止于聊天等社交活动,同时可以为整个业界提供很好的通信开放平台,让第三方能够把他们有价值的应用通过这个平台来接触到更多的用户。那么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署名,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使用他人文章部分内容用于介绍商品是否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呢?

  案情简介:

  李某是文字作品《BJ》的著作权人,JLZ公司通过网络获取《BJ》后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平台“ZX”内《JLZ湿地的前世今生》一文中使用了《BJ》的部分内容,与李某《BJ》对应部分完全相同,相同文字不含标点字数为213字。《JLZ湿地的前世今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予署名,未向李某支付报酬。李某认为JLZ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并歪曲篡改了其作品,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JLZ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ZX”微信公众号内使用李某创作的《BJ》内容;

  二、JLZ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ZX”微信公众号内和《云南日报》上刊登声明,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2万元。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本案焦点一为JLZ公司是否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本案中,李某享有《BJ》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到保护。JLZ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李某《BJ》文学作品的部分内容,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既未予署名,亦未向李某支付报酬,侵犯了李某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相关权利,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焦点二、JLZ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汇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JLZ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内使用李某部分文学作品内容,全文与李某《BJ》对应部分完全相同,相同文字不含标点字数为213字。但是并未歪曲、篡改李某作品,也不是将李某的作品汇集编形成新的作品。所以,李某认为侵犯了其汇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JLZ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李某的许可,也未支付费用,在自己的公众微信平台上使用李某的部分文字作品,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等著作人身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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